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審計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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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發布日期:2012-12-26
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審計辦法
第一(yī)章(zhāng) 總則
第一(yī)條 為(wèi)了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的(de)審計監督,規範水利招标投标行為(wèi),提高(gāo)投資效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審計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政府采購法》等法律、法規,結合水利工作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各級水利審計部門(以下簡稱"審計部門)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,依法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(de)招标投标進行審計監督。
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(de)招标投标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(hé)監督。
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管理(lǐ)規定》所規定的(de)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(de)勘察設計、施工、監理(lǐ)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(de)重要設備、材料采購等的(de)招标投标的(de)審計監督。
第四條 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,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(de)招标投标進行事前、事中、事後的(de)審計監督,對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(de)招标投标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,對有關招标投标的(de)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。
第二章(zhāng) 審計職責
第五條 在招标投标審計中,審計部門具有以下職責:
(一(yī))對招标人、招标代理(lǐ)機構及有關人員執行招标投标有關法律、法規和(hé)行業制度的(de)情況進行審計監督;
(二)對招标項目評标委員會成員執行招标投标有關法律、法規和(hé)行業制度的(de)情況進行審計監督;
(三)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(de)投标人及有關人員遵守招标投标有關法律、法規和(hé)行業制度的(de)情況進行審計監督;
(四)對與招标投标項目有關的(de)投資管理(lǐ)和(hé)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;
(五)協同行政監督部門、行政監察部門查處招标投标中的(de)違法違紀行為(wèi)。
第三章(zhāng) 審計權限
第六條 在招标投标審計中,審計部門具有以下權限:
(一(yī))有權參加招标人或其代理(lǐ)機構組織的(de)開标、評标、定标等活動,招标人或其代理(lǐ)機構應當通知同級審計部門參加。
(二)有權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(lǐ)機構提供與招标投标活動有關的(de)文件、資料,招标人或其代理(lǐ)機構應當按照審計部門的(de)要求提供相關文件、資料;
(三)對招标人或其代理(lǐ)機構正在進行的(de)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的(de)招标投标行為(wèi),有權予以糾正或制止;
(四)有權向招标人、投标人、招标代理(lǐ)機構等調查了解與招标投标有關的(de)情況;
(五)監督檢查招标投标結果執行情況。
第四章(zhāng) 審計內(nèi)容
第七條 審計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中的(de)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:
(一(yī))招标項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(lǐ)規定,是否履行規定的(de)審批程序;
(二)招标項目資金計劃是否落實,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;
(三)招标文件确定的(de)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(de)标準、建設內(nèi)容和(hé)投資是否符合批準的(de)設計文件;
(四)與招标投标有關的(de)取費是否符合規定;
(五)招标人與中标人是否簽訂書面合同,所簽合同是否真實、合法;
(六)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有關的(de)其他經濟事項。
第八條 審計部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、行政監察部門對招标投标中的(de)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:
(一(yī))招标項目的(de)招标方式、招标範圍是否符合規定;
(二)招标人是否符合規定的(de)招标條件,招标代理(lǐ)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,招标代理(lǐ)合同是否真實、合法;
(三)招标項目的(de)招标、投标、開标、評标和(hé)中标程序是否合法;
(四)招标項目評标委員會、評标專家的(de)産生及人員組成、評标标準和(hé)評标方法是否符合規定;
(五)對招投标過程中洩露保密資料、洩露标底、串通招标、串通投标、規避招标、歧視(shì)排斥投标等違法行為(wèi)進行審計監督;
(六)對勘察、設計、施工單位轉包、違法分包和(hé)監理(lǐ)單位違法轉讓監理(lǐ)業務,以及無證或借用資質承接工程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(wèi)進行審計監督。
第九條 審計部門和(hé)審計人員對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(de)事項負有保密責任。
第五章(zhāng) 審計程序
第十條 招标人編制的(de)年(nián)度招标工作計劃,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(de)招投标文件,應當報送同級審計部門備案。
第十一(yī)條 審計部門根據年(nián)度審計工作計劃、招标人年(nián)度招标計劃和(hé)招标項目具體情況,确定招标投标項目審計計劃,經單位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後實施審計。
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确定的(de)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,并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,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。
被審計單位以及與招标投标活動有關的(de)單位、部門,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(de)工作,并提供必要的(de)工作條件。
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招标投标文件、合同、會計資料,以及向有關單位和(hé)個人進行調查等方式實施審計,并取得證明材料。
第十四條 審計組對招标投标事項實施審計後,應當向派出的(de)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。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(de)意見。被審計單位應當自(zì)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(nèi),将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部門。
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,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,出具審計意見書;對違反國家規定的(de)招标投标行為(wèi),需要依法給予處理(lǐ)、處罰的(de),在職權範圍內(nèi)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(lǐ)、處罰意見。
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并将結果反饋審計部門;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部門提出的(de)處理(lǐ)、處罰意見應及時進行研究,并将結果反饋審計部門。
第六章(zhāng) 罰則
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,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(de)資料,或者拒絕、阻礙審計的(de),審計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,可(kě)以通報批評,對負有直接責任的(de)主管人員和(hé)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(de)建議,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、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(lǐ),并将結果抄送審計部門。
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(de),對負有直接責任的(de)主管人員和(hé)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(de)建議,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、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(lǐ),并将結果抄送審計部門。
第十八條 招标人、招标代理(lǐ)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招标投标的(de)法律、法規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招标投标法》予以處理(lǐ)。
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,涉嫌犯罪的(de)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(lǐ);不構成犯罪的(de),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七章(zhāng) 附則
第二十條 各省、自(zì)治區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、流域機構、新疆生産建設兵(bīng)團,可(kě)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。
第二十一(yī)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(zì)2008年(nián)4月1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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